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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916954号“罗莱琳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4: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41号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小川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22916954号“罗莱琳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第957007号“罗莱JUO LAI及图”商标、第7702004号“罗莱”商标、第16943362号“罗莱”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模仿。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驰名商标证明;审计报告;销售区域证明;广告宣传证明;图书馆检索报告;所获荣誉;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四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罗莱琳卡 商标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