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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94946号“路易薇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5: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75号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义乌市昱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59894946号“路易薇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第241000号“路易威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复制、摹仿。
2、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将误导相关公众。被申请人有抄袭申请人商标的情形,将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决;
2、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
3、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
4、申请人品牌知名度材料;
5、相关文献、报刊及书籍报道;
6、《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散发和发布广告材料(散页印刷品、说明书、印刷品和样品)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包等商品上。
3、被申请人名下拥有27件商标,其中包括“依马朵 IEMATOZ”、“LOUIS VERA”、“半生半熟”、“臻小卤”、“路易王者”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据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近20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食品名称相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与药品品牌近似的“依马朵 IEMATOZ”,与酒品牌近似的“LOUIS VERA”、“路易王者”,与食品名称近似的“半生半熟”,与食品品牌近似的“臻小卤”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食品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 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