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2073006号“新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6: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威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73006号“新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54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许可、广告宣传资料、购买材料及广告的发票、施工效果图、装饰合同及销售单、空气检测报告等证据中装饰合同及销售单等为自制性销售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9日至2022年04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拆除建筑物”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起将该商标一直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并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其理由及在案证据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2、“新浪”版权登记证书;
3、“新浪”广告宣传资料;
4、“新浪”商标在装饰行业使用资料;
5、空气检测报告;
6、网站建设域名资料;
7、公证书原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证据材料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1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7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7类拆除建筑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申请人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及“新浪”版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 “新浪”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潇湘晨报》虽显示了“新浪装饰”的广告发布信息,但该部分证据中委托发布广告的授权书属于受托方的自制证据,且授权书所盖章戳为合同专用章,不符合商业惯例。该部分证据中的发票无对应合同佐证,转账记录截图属于自制证据。关于《潇湘晨报》的广告发布的证据材料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潇湘晨报》显示的“新浪装饰”的广告信息系由申请人委托发布。证据3中的广告宣传图片属于申请人的自制证据,关于同城信息的证据材料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中的发票信息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施工效果图、销售单据及装饰合同属于申请人的自制证据。证据5、6空气检测报告及网站建设域名资料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系证据3中的报纸及证据4中发票的公证书,该部分证据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宣传使用。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拆除建筑物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