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881801号“米祺宠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6: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42号
申请人:襄阳市高新区米祺宠物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霍婉心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2日对第47881801号“米祺宠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3年登记成立以来,持续将“米祺宠物”作为字号使用,并积极参加业内相关商业活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20年7月7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米祺宠物”是申请人字号,享受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现有在先字号,并且明知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而擅自注册申请,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具有某种特殊关联关系,加之同处于襄阳市,易产生混淆误认。“米祺宠物”商标通过申请人自2013年以来持续商业宣传使用,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已形成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秩序,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代理、合作商关系,未经申请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易让相关公众对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合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手段。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经营的襄城区米琪动物诊所的相关证明、注销证明;
2、被申请人参加申请人团建活动签署的相关保险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凭证;
3、申请人的相关登记证书、使用资料、宣传资料、参会证明;
4、宠物用品授权申请人相关品牌使用授权书、相关活动等照片;
5、申请人的朋友圈宣传资料、举办活动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远程医学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米祺”作为字号在先使用在医疗保健;远程医学服务等商品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商标在宠物医院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但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本案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米琪宠物”作为商标使用于宠物医院服务上。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知,本案被申请人霍婉心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关系,且双方经营地址相近;基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米琪宠物”商标的使用情况。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医院服务;宠物清洁服务与申请人在先经营使用的宠物医院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被申请人在未经过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与申请人的“米琪宠物”商标在物医院服务;宠物清洁服务上进行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远程医学服务;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化妆师服务;园艺;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宠物医院等服务一定区别。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在医疗保健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用于核定的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宠物医院服务;宠物清洁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医疗保健;远程医学服务;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化妆师服务;宠园艺;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米祺宠物 商标 襄阳市高新区米祺宠物医院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32310276号“雪山飞鹿 大绿棒子 优利堡 啤酒 YOULIB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