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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82107号“YUA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8: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02号
申请人:东莞市源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2107号“YUAN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0705号“YUANXIN PACK MACHINERY”商标、第5757868号“源信YUANXIN”商标、第9853240号“YUAN JIN及图”商标、第18241293号“YUANJIN九”商标、第13143093号“YUANXING”商标、第14138303号“YUANXI”商标、第42100746号“YUANXING”商标、第1329303号“YUANAN及图”商标、第1534829号“YUANAN及图”商标、第3605220号“YUANAN”商标、第33172222号“YUA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含义、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完税证明;申请商标设计材料;企业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字母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电池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电池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YUANXIN 商标 东莞市源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