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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60777号“谦度地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9: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07号
申请人:代尔蒙特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栋梁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对第60960777号“谦度地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527628号“地扪”商标、第3735366号“地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关联主体反复多次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2、申请人商标在美国的注册情况;3、申请人子公司签订的订单及相关发票;4、申请人产品在天猫、京东等各大网站的销售情况;5、媒体报道情况;6、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王浆等商品、第29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10件商标,包含“中正四季宔”、“龟曱万”、“乐思福燕子”、“纯香星湖”、“优质风车生”、“泰式三象牌”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谦度地扪”与引证商标一“地扪”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冰淇淋”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标识不同的商标,包含“中正四季宔”、“龟曱万”、“乐思福燕子”、“纯香星湖”、“优质风车生”、“泰式三象牌”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