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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53938号“TRES SANT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30:35关于第65153938号“TRES SANT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15号
申请人:纽特瑞姆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53938号“TRES SANT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22747号“T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SANTOS”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并且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在欧盟和秘鲁获准注册,多个包含“SANTOS”的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英文“SANTOS”可译为桑托斯、圣多斯,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TRES SANTOS 商标 纽特瑞姆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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