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447030号“海澜豪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32: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66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元市地平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48447030号“海澜豪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77327号“海澜之家”商标、第13982657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在先案例;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7月2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三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19258788号、第20938720号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就该商标并未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海澜豪雅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