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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13537号“Take2 Clar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32:09关于第66813537号“Take2 Clar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95号
申请人:得易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3537号“Take2 Clar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英文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为申请人自创,应用于第44类医疗咨询等服务项目上,不包含服务的通用名称,不直接表示该类服务的任何特点。申请商标可以翻译为“带走2清晰”,这种搭配不是常见的短语,用于第44类医疗咨询等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ake2 Clarity”英文可译为“拿清楚”,整体使用在指定的有关保健的咨询服务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Take2 Clarity 商标 得易健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