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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136891号“B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37: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0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6891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58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9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手提包、伞”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雨伞或阳伞的伞骨;2.旅行箱;3.手提箱;4.伞;5.背包;6.女用阳伞;7.钱包(钱夹);8.手提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手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复印件证据为:
1.委托生产订单合同、委托订单合同、发票;
2.商标特许授权书、委托订购合同、发票;
3.产品照片、聊天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伞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因本案申请人为原撤销申请人,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雨伞或阳伞的伞骨、旅行箱、手提箱、伞、背包、女用阳伞、钱包(钱夹)、手提包”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均为申请人向他人订购商品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投入市场流通领域的情况。证据2中商标特许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委托订购合同、发票显示的“鞋箱”“化妆包”商品均不是复审商标核定的手提箱、背包等商品。证据3中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形成时间及市场流通情况难以确定;聊天截图未能体现被申请人信息及复审商标核定的复审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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