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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0958号“MosPa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38:5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省骄阳文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10958号“MosPa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26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26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纸”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主要品牌之一,广泛使用在文具相关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其在持续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及包装图片、购销合同、发票;2、形式发票、报关单、提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已包含在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证据2仅显示了纯文字商标“MOSPAS”,指向申请人的第6440599号商标,而非本案复审商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被真实、合法、公开地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复审理由。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4月7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纸”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 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委托江苏德皇文具有限公司、宜兴市沪花文具有限公司、慈溪市爱可制笔有限公司、磐安县磐烨模具塑胶厂等主体生产标有“MosPas”品牌标识的“普通告示贴、印油、荧光笔、记号笔、画筒”等商品,并有发票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且该份证据中的产品及包装图片所显示的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一致;证据2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将标有“Mospas”品牌标识的“装订夹、标签纸、画筒”等商品销至南非、巴拉圭。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装订夹、标签纸、画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装订夹、标签纸、画筒”等非规范商品分别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纸;绘画材料”等商品,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文具;纸;绘画材料”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其余商品与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文具;纸;绘画材料”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