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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4490号“巴布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39: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5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24490号“巴布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28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及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的“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其余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如下(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商标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3、产品检验报告;4、合同书、商务条款确认书、销售发票、供应商对账单、销售扣款明细、产品图片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发予申请人,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06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6年11月20日。
2、2022年3月15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部分商品上予以维持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可证明商标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对含有复审商标的羊毛衫等商品进行了销售,即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案其他证据可对此予以佐证。“羊毛衫”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与“服装”商品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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