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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070035号“澳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0: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3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曼琦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70035号“澳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01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奶瓶;矫形用物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矫形用物品;2.奶瓶;3.奶瓶橡皮塞子;4.奶瓶嘴;5.吸奶器;6.橡皮奶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避孕套;2.假发(医用修复毛发);3.缝合材料;4.按摩手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奶瓶;奶瓶嘴;奶瓶橡皮塞子;吸奶器;橡皮奶头;矫形用物品”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奶瓶;奶瓶嘴;奶瓶橡皮塞子;吸奶器;橡皮奶头;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发票。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经申请人核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关联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弱,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公开商业领域中的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故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奶瓶;奶瓶嘴;奶瓶橡皮塞子;吸奶器;橡皮奶头;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广东昃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珍爱宝(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爱企查信息;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调查结果。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10类奶瓶;奶瓶嘴;奶瓶橡皮塞子;吸奶器;橡皮奶头;矫形用物品;避孕套;假发(医用修复毛发);缝合材料;按摩手套商品上。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奶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10月12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1.矫形用物品;2.奶瓶;3.奶瓶橡皮塞子;4.奶瓶嘴;5.吸奶器;6.橡皮奶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避孕套;2.假发(医用修复毛发);3.缝合材料;4.按摩手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复审商品为“奶瓶;奶瓶嘴;奶瓶橡皮塞子;吸奶器;橡皮奶头;矫形用物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奶瓶;奶瓶嘴;奶瓶橡皮塞子;吸奶器;橡皮奶头;矫形用物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向广东昃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澳贝”奶瓶、*医疗仪器器械*矮型用物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奶瓶、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奶瓶嘴;奶瓶橡皮塞子;吸奶器;橡皮奶头”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