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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41784号“暖暖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0: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25号
申请人:李忆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41784号“暖暖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6310号“暖暖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永垒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