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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36351号“铭牌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0: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53号
申请人:南京铭果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桔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6351号“铭牌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铭牌包 商标 南京铭果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