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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462145号“CHAMPANY J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1:16关于第21462145号“CHAMPANY J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1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2145号“CHAMPANY J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18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合同及相应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在网络上的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2、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7日核准注册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朗姆酒;伏特加酒;威士忌;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鸡尾酒;白酒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在第33类商品上,蓬莱市裕龙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共有2件有效注册商标,包括“FOUCAULD”、“HAPPY BABY”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共有318件商标,其中包括“杰克宾利”、“卡尼露”、“南澳虎”、“澳美伦OMELEN”等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22243645号“JTGARDEN”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向我局提交了发票号为04897904,发票代码为3700191130,价税合计78000元,货物名称为“*酒*干红葡萄酒”的发票,该份发票对应的购销合同显示购销产品品牌为“JTGARDEN”,产品规格型号为“干红葡萄酒6瓶/箱”,数量为1000,金额为78000。
被申请人在本案亦提交了发票号为04897904,发票代码为3700191130,价税合计78000元,货物名称为“*酒*干红葡萄酒”的发票,该份发票对应的购销合同显示购销产品品牌为“CHAMPANY JT”,产品系列为“干红葡萄酒”,规格型号为“6瓶/箱”,数量为1000,金额为78000。
2022年1月1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8月16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蓬莱市裕龙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购销合同及发票用以证明蓬莱市裕龙酒业有限公司对“干红葡萄酒”商品进行了销售。但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发票号为04897904,发票代码为3700191130,价税合计78000元,货物名称为“*酒*干红葡萄酒”的发票在两个案件中对应的购销合同显示的购销产品品牌分别为“JTGARDEN”、“CHAMPANY JT”。故在缺乏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系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CHAMPANY JT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