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465211号“大壮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1: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54号
申请人:杭州大壮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5211号“大壮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27521号“大壮DO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27741号“大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726105号“大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590731号“大壯小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126652号“大壮牛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103380号“大壮牛什TAAIZONG BEEF OFF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968078号“大壮 羊枪羊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大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大壮鲜生 商标 杭州大壮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