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524274号“RECHARGE”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2:30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5330号
申请人:庆润实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之博商贸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玮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二: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沃尔夫•帕森威格纳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548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4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文字构成在汽车行业用以表示汽车产品使用电等新能源作为汽车动力来源,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二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二的“RECHARGE”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抢先注册原异议人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RECHARGE”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二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或打印件):在先使用证据打印件;原异议二及所属集团公司概况;产品宣传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财务报告;销售配送统计表;获奖情况;经销商名录;相关报道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RECHARG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后视镜;汽车;小货车;汽车行李架;汽车内饰件;汽车车门;电动汽车;轻型货车;汽车用方向盘套;汽车车轮”。原异议人一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称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RECHARGE”可译为“再充电”,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技术特点、使用方法,缺乏显著性,不应核准注册。原异议人二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沃尔夫•帕森威格纳公司称申请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原异议人二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二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一定范围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原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此外,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设计的英文臆造词汇,无实际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一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之博商贸行于2020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在第12类“后视镜;汽车;小货车;汽车行李架;汽车内饰件;汽车车门;电动汽车;轻型货车;汽车用方向盘套;汽车车轮”商品上。2022年11月,被异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庆润实业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一、二向我局提起异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在异议阶段就原异议人二提出的主张支持了申请人,且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针对原异议人二提出具体的复审理由及主张,故对原异议人二有关主张我局不再置评。
被异议商标英文“RECHARGE”可译为“给(电池)充电”、“再充电”,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性能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04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8124292号“AILIKA DANCE 舞霸@艾利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