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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36655号“为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7: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11号
申请人:开原市为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为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3936655号“为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知名度的第4434838号“为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55523号“为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317848号“为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其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市场混乱,进而对申请人及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申请人店铺图片;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获公告,其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与申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实际使用了“为农”商标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无任何囤积牟利的主观恶意,未不正当公共资源,更为利用名下商标进行交易,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并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申请, 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网站设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由宋海军于2004年12月27日申请, 于2008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于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三由宋海军于2019年8月13日申请, 于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宋海军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所有,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三的利害关系人,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提出无效宣告的适格主体。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其字号及“为农”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站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站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其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同时,上述证据亦不能证明在上述服务上已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囤积商标、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为农 商标 开原市为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