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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73530号“速码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8: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45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速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3530号“速码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显著性,具有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及识别作用。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7551874号“速码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但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一致,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速码签 商标 北京世纪速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