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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876757号“MAXIG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8: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876757号“MAXIG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63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3263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5类“医用敷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由于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大多以中文名称“和康”使用,未出现“MAXIGEN”商标,故证据材料中的“MAXIGEN”商标依附于中文企业字号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产品介绍图;
2、授权书、确认书、商品经销合约书、销售发票;
3、出口报关单、发票、订货单、销售合同;
4、课程训练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基本相同(以下合称证据5)。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指向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申请人证据中所显示的“MAXIGEN”均是作为其英文企业名称进行使用,并非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的部分商标档案(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5类“医用敷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1月13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所显示的商标均指向“愈立安/HEALIAID”等,“MAXIGEN BIOTECH INC.”仅仅是作为申请人英文企业名称进行使用,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不同,企业名称的使用并不能当然的视为商标的商业使用,据此我局尚不能认定上述证据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课程训练照片以及证据5中显示的“MAXIGEN”同样系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使用,无法直接证明该证据系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据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