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4788315号“晞望美术教育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8: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好希望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88315号“晞望美术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68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8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一直在推广的品牌,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加盟合同;2、发票;3、网站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0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7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教学;培训”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0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2的发票显示服务为“鉴证咨询服务”,与本案复审的“学校(教育);教育;教学;培训”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证据3为网页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