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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88717号“愚香李白荟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8: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38号
申请人:谢显春 申请人:刘雨翔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20388717号“愚香李白荟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55601号“李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本案通知书、宣传使用材料、在先商标决定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注册,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04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2008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