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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2090号“波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0: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60号
申请人:深圳市波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众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2090号“波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商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53588号“e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形象、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多个类别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汉字组成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波记 商标 深圳市波记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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