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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4453号“IMPERIAL BRAN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0:33关于第64284453号“IMPERIAL BRAN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73号
申请人:帝国烟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4453号“IMPERIAL BRA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987号“Impe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且已经超过宽展期。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66831号“IMPERIAL PORCELAIN TI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80611号“I PE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该商标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英文“IMPERIAL”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英文“IMPERIAL”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I PERIAL”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卡纸板、带香味的纸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箱纸板、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卡片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卡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IMPERIAL BRANDS 商标 帝国烟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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