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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4902号“ORABARR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2:35关于第66834902号“ORABARRI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00号
申请人:森永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4902号“ORABARR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没有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森永乳业(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其官网截图;2、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认为,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申请商标识别为由“ORA”和“BARRIER”组合而成,其常用含义分别为“口”、“屏障”。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人用药等商品上,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直接描述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ORABARRIER 商标 森永乳业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