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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9665号“深蓝图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2: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69号
申请人:兰州深蓝图形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9665号“深蓝图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自1998年成立至今从未对公司名称做过变更,公司主营:软、硬件、系统产品的开发是一家自主研发产品的企业。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柜、电子保险柜等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9842号“深蓝舍”商标、第13200673号“深蓝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现金保险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汉字“深蓝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深蓝舍”、引证商标二“深蓝社”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深蓝图形及图 商标 兰州深蓝图形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