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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18486号“趣哆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3: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67号
申请人:武汉咔嚓咔嚓个人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红安县助策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安迪儿儿童影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松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对第54318486号“趣哆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44类第38281012号“趣哆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15855号“趣哆剪 HAIR S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具有商标独占权。申请人“趣哆剪”系列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经过宣传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定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第44类“趣哆剪”系列商标的存在,依然在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与之相同的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法人代表曾经的老东家,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处于武汉市场的竞争对手,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搭便车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第35类相关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网络平台宣传推广、消费者评价页面;店铺照片;微信平台服务发票、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页面;公司变更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林丹确曾任职于被申请人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辞去高管职位并退出控股,自此之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无业务往来。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晚于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的退出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其商标已经存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主张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人事管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4类头发移植、美发服务、理发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头发移植、美发服务、理发等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为理发服务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等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趣哆剪”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或者存在除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保护的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本案申请人既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之规定。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等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趣哆剪 商标 武汉咔嚓咔嚓个人形象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