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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93822号“贵多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4: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60号
申请人:湄潭茅坝之心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智舵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93822号“贵多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1292号“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74469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129016号“贵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065060号“贵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871479号“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呼叫、外形视觉效果及含义上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维持注册,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该裁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玉米面;米;生糯粉;小米;薏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贵多彩”,与引证商标二“贵”、引证商标三、四中的呼叫部分“贵”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贵多彩 商标 湄潭茅坝之心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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