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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66661号“愤怒的公鸡 ANGRYCOCK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5:26关于第50966661号“愤怒的公鸡 ANGRYCOCK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31号
申请人:罗威欧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省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50966661号“愤怒的公鸡 ANGRYCOCK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91303号“ANGRY BIR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95913号 “愤怒的小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愤怒的小鸟 /ANGRY BIRDS”游戏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及商品化权益。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作品,却多次抄袭、复制申请人在先商标及作品,且其也曾多次对他人品牌如大嘴猴、IPANENMA等进行抄袭、复制,主观恶意强烈。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申请人“愤怒的小鸟 /ANGRY BIRDS”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熟知,尤其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及第41类娱乐等商品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请求给予各引证商标更高程度的保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游戏商排名情况、相关网络搜索页、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目录;
3、“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相关报道、介绍及知名度证据;
4、申请人维权资料及相关决定书;
5、申请人“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商标档案;
6、相关商标信息;
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被抄袭品牌介绍;
8、被申请人官网及部分侵权链接。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伞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义已由晋江富宇鞋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化妆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伞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有第10067636号图形商标、第21696877号图形商标、第50945503号图形商标、第11866828号“IPANEMA”商标、第41295763号“41295763”商标等40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标识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及给予消费者的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问题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对“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游戏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及商品化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对“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证明以及该作品的图样,无法确认本案争议商标是否与其主张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所主张的基于“愤怒的小鸟/ANGRY BIRDS”游戏名称和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实质上是该名称基于相关游戏和角色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而在衍生行业上具有的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和交易优势。当该游戏及角色名称已经在衍生商品上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时,其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已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度获得充分保护,不再有必要援引“其他在先权利”有关规定主张“商品化”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将其主张的游戏名称和角色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在第18类衍生商品上,我局也已对争议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相近,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8可知,被申请人名下还有第10067636号图形商标、第21696877号图形商标、第50945503号图形商标、第11866828号“IPANEMA”商标、第41295763号“41295763”商标等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服装或鞋履品牌相近。被申请人并未对此予以答辩并作出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愤怒的公鸡 ANGRYCOCKS 商标 罗威欧娱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