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6235579号“钓鱼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5: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84号
申请人: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四川酒联汇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6235579号“钓鱼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31246号“钓鱼台”商标、第769009号“钓鱼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钓鱼台”商标经使用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应当被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三、“钓鱼台”具有特殊政治意义和外交价值,争议商标与“钓鱼台”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且易产生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先后申请146件商标,其中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构成近似,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钓鱼”的百度汉语释义;2、百度百科及百度汉语中关于“钓鱼台”的词条;3、其他案件决定书;4、“钓鱼台及图”商标认定驰名的裁定;5、贵州钓鱼台国宾酒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6、中国酒业协会证明、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7、相关宣传资料;8、“钓鱼台国宾馆”的相关搜索结果;9、争议商标转让公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信息、相关案件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谢静于2020年05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烧酒(烈酒);果酒;葡萄酒;黄酒;食用酒精;白干酒(中国白酒);高粱酒”商品上。2021年12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钓鱼仙”与引证商标一“钓鱼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特定地点名称“钓鱼台”未构成相同;且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钓鱼仙 商标 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