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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28142号“蒙壳 MENGQ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6:57关于第60328142号“蒙壳 MENGQI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31号
申请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内蒙古长昆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60328142号“蒙壳 MENGQ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壳牌”、“SHELL”、图形经过广泛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第180730号“壳牌”商标在“润滑油”商品上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4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672171号“壳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95012A号“壳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27803号“壳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64895号“壳牌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70652号“壳牌可耐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与摹仿,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多个明显抄袭申请人知名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背景及历史介绍;
2、申请人中国网站摘录、部分城市加油站网点统计;
3、2007-2009年纸件广告样本及市场促销证据;
4、壳牌在报刊、杂志刊登的广告、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道以及互联网的媒体报道;
5、申请人连续多年被评为全球500强企业;
6、2006-2009以及2012年Superbrand评选的全球最有价值的品牌;
7、北京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广州壳牌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媒体报道、宣传资料、促销活动等;
8、在先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裁定等;
9、被申请人企业注册信息;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矿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发动机油”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蒙壳 MENGQIAO 商标 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