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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678289号“卓睿西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7: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37号
申请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温州市本奇电器厂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对第16678289号“卓睿西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5049911号“西蒙奇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1467号“西蒙维比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73048号“si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理应知晓“西蒙”、“SIMON”品牌,此种情况下其仍然摹仿引证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多次摹仿、复制在先知名品牌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的正常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并投入使用不仅会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会引起市场活动中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母公司维权授权公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及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等;
2、西蒙电气(中国)企业发展历程;
3、各个行业协会对“西蒙”、“SIMON”电气品牌的认证及品牌所获荣誉;
4、“西蒙”、“SIMON”品牌产品部分实物图及宣传册;
5、“西蒙”、“SIMON”品牌产品部分销售合同;
6、西蒙电气(中国)2017-2018年审计报告;
7、西蒙电气(中国)授权门店清单及部分门店实景图;
8、西蒙电气(中国)对引证商标的宣传情况及部分广告费用支出详情;
9、媒体对“西蒙”、“SIMON”优质品牌的部分报道;
10、申请人与“西蒙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11、在先异议复审裁定书和一审行政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配电箱(电);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它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为西蒙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所有,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可知,申请人与西蒙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均为西班牙西蒙控股有限公司唯一控股的在中国同一注册地址的外商独资企业,二者系关联公司。因此,本案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的利害关系人,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器联接器;电开关;断路器”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为SIMON, S.A.U.所有,指定使用在第9类“科学、航海、测地用具;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用具”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SIMON, S.A.公司许可本案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三,申请人引证上述商标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长期使用的“西蒙”已经与“simon”形成了一定的对应关系,且在电气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卓睿西蒙”与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卓睿西蒙 商标 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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