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6263962号“JZECC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01: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2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63962号“JZEC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10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5月17日至2022年05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提供的专营店授权、淘宝网商品信息、订单、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服装;2.婴儿全套衣;3.游泳衣;4.防水服;5.帽;6.袜;7.领带;8.手套(服装);9.腰带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1、被申请人许可义乌市茂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一)、阜南县代晓玲皮鞋皮具店(以下称被许可人二);2、网络平台销售记录;3、产品及外包装图片;4、平台链接。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石狮牛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2020年5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4月27日。
2、本案复审商品为“鞋”一项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2019年05月17日至2022年05月16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证据1许可协议仅能证明被许可人有复审商标使用权,需要结合被许可人对产品的销出行为认定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网络平台销售记录为自制网络截图证据,交易记录字迹模糊,未经公正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真实性。且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淘宝卖家“轻奢雪梨”之间的关系。故证据2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产品及外包装图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的使用。证据4平台链接未能显示具体内容,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