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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3812号“士聘网SP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01: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47号
申请人:上海财可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3812号“士聘网SP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2734号“三浦威特SPW SANPUW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24566号“P SPW SANPU W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054513号“润诗薇RUNSHI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PW”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PW”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士聘网SPW 商标 上海财可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