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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45258号“临怡山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06: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69号
申请人:北京山香时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临沂山香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54145258号“临怡山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477190号“山香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40037号“山香教育 SHANXIANG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980407号“山香教育 SHANXIANG E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46168号“山香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85731号“山香女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423153号“山香招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219664号“山香网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685318号“山香园丁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山香教育”是申请人的企业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
2、申请人企业简介及官网相关材料;
3、申请人爱心公益活动照片;
4、申请人签订的“山香教育”加盟合同及发票、推广合同;
5、申请人相关教学用品采购合同;
6、申请人开展的宣传活动和宣传材料;
7、山香教育临沂地区加盟协议;
8、类似在先胜诉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争议商标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其字号不同,未侵犯其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不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辅导(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文稿撰写”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八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或获准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根据经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或获准初步审定,故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权利冲突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商标应予维持的当然依据。
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临怡山香 商标 北京山香时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