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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84012号“静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08: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25号
申请人:广州市厚薄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胡永乐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38784012号“静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设“静韵”品牌,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国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了稳定且数量较大的消费群体。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静韵”品牌的恶意抄袭,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0枚商标,且各个商标之间差异明显,超出了企业经营的需要。被申请人先后申请的商标与“芬腾”、“贝妍”、“珍嗖啦ZNSOLAA”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高度近似,明显属于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抄袭模仿,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01911号“静韵JINGYUN”商标、第11441294号“静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淘宝订单截图;2、“静韵”等于百度的搜索结果截图;3、宣传图片;4、“胡永乐”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18类仿皮革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1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注册了“淘爷爷TAOYAHOO”、“芬腾”、“贝妍BEIYAN”等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静韵”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静韵”、引证商标二“静韵”,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分别构成相同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静韵”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家居服饰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静韵 商标 广州市厚薄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