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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4811号“新浪小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09: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48号
申请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4811号“新浪小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15796号“e统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新浪小贷及图 商标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