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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3802号“浙永雅马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09: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22号
申请人:浙江奥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3802号“浙永雅马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9335号、第3931943号、第8541330号、第16293203号“雅马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浙永雅马哈”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雅马哈”,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挖掘机;筛选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浙永雅马哈 商标 浙江奥奔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