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7274472号“Dreamcle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0:21关于第27274472号“Dreamcle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65号
申请人:苏州市富福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本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74472号“Dreamcle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320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工业园区风田小飞机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产品内销合同、销售发票(购方)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厨房用电动机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一直持续对外使用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及苏州工业园区风田小飞机电气有限公司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2、部分销售合同及收据;3、复审商标的商品展示页及销售记录;4、复审商标产品委托加工协议、产品购销合同、收款回单及产品图片;5、产品说明书和商品检测报告;6、产品内销合同、发票、图片及付款回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单方可自制证据,未经过相关机构的公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在真实性和关联性上存在严重瑕疵。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涉及全部撤销商品,部分未明确具体时间或不属于本案指定期间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王萍名下关联企业信息列表;苏州捷特福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相关的阿里巴巴、京东平台网页。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商标评审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发送苏州市富福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州工业园区风田小飞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2022年2月20日,复审商标转让至苏州本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2023年4月13日,转让至苏州市富福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但仅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为销售合同和收据,在缺乏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的商品展示未显示时间,销售记录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 4、6并非复审商标核定商品的销售证据;证据5产品说明书未显示时间,检测报告不在指定期间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