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06674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0:57关于第6206674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99号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艳艳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62066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超人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8147号“S及图”商标、第7229810号“S及图”商标、第18055871号“S及图”商标、第18055871A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S图形”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和申请人超人/SUPERMAN角色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损害申请人利益。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的知名度来牟取不当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与申请人相关的排名、申请人介绍资料;
2、超人形象使用在商品上的照片、申请人官网及网络搜索有关超人的介绍和评价;
3、相关媒体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4、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
5、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
2、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服装;靴”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显示,申请人“SUPERMAN STYLE GUIDE 2001及图”美术作品于2002年3月28日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申请人“SUPERMAN ANIMATED SERIES STYLE GUIDE”美术作品于1996年6月17日在美国版权局登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全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衣服;服装;靴”等商品属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在构图等方面存在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及在先作品之嫌,但在图形要素、表现细节等方面与申请人作品尚未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实质性相似,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著作权。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超人/SUPERMAN角色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超人/SUPERMAN角色存在差异,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超人/SUPERMAN角色享有的在先权益。
四、由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之中,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S及图 商标 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