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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70011号“舒心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0: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53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爱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49270011号“舒心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5类上在先注册的第22747120号“舒肤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47120A号“舒肤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713558号“舒肤佳”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在“肥皂;化妆品”商品上取得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舒肤佳”高度近似,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09-2020年度财富全球五百家最大公司排名节录;
2、媒体报道;
3、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5、部分销售发票复印件及销售额统计数据;
6、在先行政裁定书或决定书;
7、维权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棉;医用敷料;卫生护垫”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2年5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5类“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湿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