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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8649号“20 逸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1: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99号
申请人: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8649号“20 逸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05641号“逸家云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38期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75689号“逸尔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软件运营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文档数字化(扫描)”服务上的注册已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35期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仅在“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20 逸家 商标 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