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461424号“状元过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69号
申请人:济宁过桥状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1424号“状元过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2620283号“状元过桥”商标、第60965593号“状元过桥”商标、第64028673号“状元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3504、3506小组上的“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放弃后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申请人订制商品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对其在“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三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状元过桥 商标 济宁过桥状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