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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46184号“京东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2: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74644号重审第0000005020号
申请人:福清市兆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74644号《关于第59746184号“京东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71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5613582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已由(2022)京73行初1154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驳回复审的结论,因截至本案开庭审理时该判决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应予撤销,但鉴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应由申请人承担。
经复审查明:第22767271号“鸿熙未来及图”商标、第21635803号“雅康保 ACORN BOA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并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京东华及图 商标 福清市兆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