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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1830号“勃利热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5: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85号
申请人:勃利县热面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1830号“勃利热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勃利热面”作为勃利县传统的特色面食小吃,经使用在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2、勃利热面作为地方特色小吃,属于小店经济中的一种产业,已明确获得国家政策支持。3、申请人将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县政府出具的授权文件。4、申请人提交了新的《“勃利热面”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6为光盘证据,7-9为纸质证据)
1、勃利县人民政府官网关于勃利美食节及“勃利热面”的相关报道截图;
2、勃利县“旺旺地摊”、“金岛热面”等热面经营者的主体资质及门店照片;
3、电商平台“勃利热面”相关营销宣传截图;
4、快手平台视频材料;
5、勃利县美食节宣传开展的相关视频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关于启动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报道截图;
7、勃利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实施商标战略若干意见;
8、勃利县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印发《勃利特色餐饮经济噶站规划》的通知;
9、《“勃利热面”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勃利热面”以普通集体商标提出申请,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审查标准的规定,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地名组成,整体地名含义仍较强,还需同时满足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以及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广为知晓等条件。本案申请商标中“勃利”隶属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指定使用在面条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已获得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二、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县政府出具的授权文件。
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集体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