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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3532号“RICH RELAX R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7:28关于第66353532号“RICH RELAX R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81号
申请人:北京和雅康养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3532号“RICH RELAX R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0368号“VCP Veuve Clicquot Rich及图”商标、第4469748号“RELAX ”商标、国际注册第847966号“RELAX”商标、国际注册第1249711H号“RICH”商标、第50654726号“ROYALACE R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55410号“RELAX BUBBLE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60765号“RELAX ROSE BUBBLES及图”商标、第65898705号“ROLLS ROYCE R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四、五、八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五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均包含英文“RICH”、“Rich”,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RELAX”及引证商标六、七显著认读部分英文“RELAX”,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排列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兰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RICH RELAX RR 商标 北京和雅康养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