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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88580号“人才成就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8: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92号
申请人:中智湖北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88580号“人才成就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已然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人才成就计划”,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人才成就计划 商标 中智湖北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