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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3492号“DHOMA 大红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8: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16号
申请人:广东大红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3492号“DHOMA 大红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55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DHOMA 大红马 商标 广东大红马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