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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2926号“新鲜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8: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成知识产权(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02926号“新鲜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15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介绍、网络检索结果、大众点评页面、媒体报道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宣传”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802926号第35类“新鲜屋”注册商标,原第380292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最大规模的乳制品生产、销售企业之一,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中的查询页面;
2、百度搜索引擎中“光明新鲜屋”的查询页面打印件;
3、大众点评网查询页面;
4、光明新鲜屋图片查询页面打印件;
5、签订贵宾VIP卡协议的报道。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该证据与申请人撤销复审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多数并未体现时间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合法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3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8年8月27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转让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2月10日至2022年0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3、5并非是复审商标对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4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上述证据均不是申请人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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